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14908号“翔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265号
申请人:晋江翔荣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4908号“翔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7710号”荣翔 RONGXIANG及图“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翔荣”构成,与引证商标主要识读部分汉字构成相同,汉字排列顺序的不同不足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