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家佳 智能锁专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570650号“家佳 智能锁专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97号

       

      申请人:内蒙古家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宸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0650号“家佳 智能锁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76325号“家佳E”商标、第7650833号“家佳 JJ”商标、第25193831号“家佳”商标、第35713532号“家佳珠宝”商标、第29928343号“佳家月嫂”商标、第17531247号“佳家果园”商标、第29921220号“佳家厨房”商标、第29930033号“佳家粮仓”商标、第29934538号“佳家食品”商标、第15989379号“佳家香猪”商标、第35451474号“好家佳”商标、第1868642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系善意申请。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十一其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家佳”及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表现形式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