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9544163号“Moonsho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269号
申请人:(株)珂德斯美
委托代理人:上海浩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青提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2日对第19544163号“Moonsh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经在先注册了第19078467号“moonsh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利。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导致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产品照片;
3、申请人开设店铺的情况;
4、申请人商标获奖情况;
5、活动现场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2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侵犯其合法在先权利。“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并未指出除商标权外,其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故我局认为,申请人该项主张应归纳为其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