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天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385554号“天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171号

       

      申请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5554号“天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9780号商标、第46898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在动画片商品上申请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代理人具有特别代理权,申请人放弃在动画片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主张我局予以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