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43791号“房快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757号
申请人:郑州聆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3791号“房快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6200号商标、第32052058号商标、第1624519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房快递”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房”,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无线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