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8633719号“石嘴山菠菜种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931号
申请人:石嘴山市种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山东恩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33719号“石嘴山菠菜种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地理证明商标的相关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资料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石嘴山菠菜种子”的特定品质以及特定品质、信誉、特征等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石嘴山菠菜种子”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
2、“石嘴山菠菜种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注册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以下主要证据: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石嘴山菠菜种子”地理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
5、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石嘴山菠菜种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函;
6、“石嘴山菠菜种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品质特征委托检测协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检测人员及设备一览表;
8、《方志与宁夏》、《地方名优特产大全》出版页及部分页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依据《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包括:1、申请商标中地名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2、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3、申请商标使用管理规则;4、关于申请商标所标示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5、关于申请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以及上述特征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关系的证明文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有别于其他地区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申请商标所标示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因此,申请商标不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