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917号“autopromote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04号
申请人:PROMOTEC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917号“autopromot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有关汽车附件的零售服务;有关汽车零部件的批发服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在中国可以接受,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906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类第1379482号商标、第16678639号商标、第16678638号商标、第1170906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1类第13794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发音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有关汽车附件的零售服务;有关汽车零部件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