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066967号“Da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490号
申请人:深圳市盟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6967号“D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840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之前已存在与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完全相同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已获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