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63077号“伪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473号

       

      申请人:南京宁韵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3077号“伪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企业发展需要及自身经营特点独创设计的商标,具有独创性,不满足“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要件。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申请商标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伪音”可被理解为“假装的声音”,指定使用在“演出”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