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624193号“导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447号

       

      申请人:北京导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小微律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4193号“导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从申请商标的含义、呼叫可以看出,申请商标具有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宣传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显著性。他人第32330236号“全音符”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导音APP下载桌面的截图、合作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导音”,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