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446731号“夷武香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414号
申请人:建德市欣德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6731号“夷武香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3702号商标、第1623383号商标、第11190588号商标、第3556417号商标、第11881271号商标、第5070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表达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目前正处于期满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状态,其在先权利还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我局于2019年2月6日核准了引证商标六的续展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秋梨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秋梨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