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76943 - 商评字[2020]第0000077277号 - 申请人:PG弗吉尼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76943号“黑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277号

       

      申请人:PG弗吉尼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6943号“黑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88880号“BLACK 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榷商标的共存事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黑水”,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刀、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