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563号“TED TALK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140号
申请人:TED CONFERENCES,LL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563号“TED TAL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49066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演讲规则打印页、百度搜索结果、官网视频截图及博客、媒体报道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字材料,即在线可下载视频和播客,上述涉及技术、娱乐、设计、商业、科学、文化、艺术品、全球性问题、健康、经济、环境、政治、人文、领导力、公共政策、新思想释放领域的社会问题与文化问题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