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353597号“PREMIU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41号
申请人:重庆普睿勉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3597号“PREM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81209号“PREMIUM”商标、第30040429号“PREMIUM”商标、第31886416号“PREMIUM”商标、第762063号“PREMIUM TX”商标、第4817826号“PREMIUM”商标、第9400589号“QUALITY AND TRUST TOPVALU PREMIUM”商标、第10447570号“MOBAJ PREMIUM”商标、第15260578号“REDBELT PREMIUM”商标、第22097621号“MAJICA PREMIUM”商标、第33849285号“PL PREMIUM LEVELL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系善意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其专用权至2018年10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九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申请审查中,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十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五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九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