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清华联 QINGHUAL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07966号“清华联 QINGHUAL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97号

       

      申请人:北京清华联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7966号“清华联 QINGHUAL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4999号“清华”商标、第34776599号“青华联QINGHUALIAN”商标、第5188467号“清华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测量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