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021880号“天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99号
申请人:中创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1880号“天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着自身独特的含义,与西藏稀有宝石“天珠眼”完全不同,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等特点,完全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且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