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58017号“GRA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992号
申请人:杭州科沃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8017号“GRA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8691号“古拉多 GORADO”商标、第29577552号“GRADO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申请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与杭州格度家具设计有限公司商标授权使用数;与“GRADO”有关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GORADO”、引证商标二“GRADOS”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