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农副鲜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38477号“农副鲜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62号

       

      申请人:安徽省三分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8477号“农副鲜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80387号“农副鲜”商标、第30962296号“农副山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标识在门头上的使用照片、抖音页面打印页、线上平台销售页面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复审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