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公园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86835号“公园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72号

       

      申请人:袁增仓
      委托代理人:重庆企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6835号“公园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公园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