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珠江租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407448号“珠江租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53号

       

      申请人: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7448号“珠江租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1607号“珠江置业”商标、第21678395号“珠江财险”商标、第24382141号“珠江电缆PEARL RIVER CABLE”商标、第31794840号“珠江物业PEARL RIVER PROPERTIES及图”商标、第32427814号“珠江人寿”商标、第5690011号“珠江1号ZHUJIANG NO.1”商标、第25719528号“珠江 颐德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待删,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