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10417号“博达箱包 BODAXIANG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556号
申请人:庄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0417号“博达箱包 BODAXIANG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93073号“达博”商标、第5776087号“东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博达”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达博”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相反,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书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仿皮革、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