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091809号“MDBudd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95号
申请人:南通摩登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科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1809号“MDBud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841327号“MYBUDDY”商标、第6208900号“Budd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0450号“Bud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快满一年,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发票、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其专用权至2018年12月9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三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