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富华车桥 FUHUA AX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370761号“富华车桥 FUHUA AX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40号

       

      申请人:山东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0761号“富华车桥 FUHUA AX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2808号“富华FUHUA及图”商标、第5637488号“富华及图”商标、第9701019号“富华”商标、第3377848号“富华桥FUHUAQIAO及图”商标、第234714号“富华FUHUA及图”商标、第22631086号“富华车桥FUHUA”商标、第9060705号“富华牌桥FHPQ”商标、第8569826号“FUHUA及图”商标、第6889992号“FUHUA及图”商标、第26369048号“富华重力”商标、第33843762号“超轻富华合金桥”商标、第9549217号“FUHUA”商标、第34239944号“双合金富华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十已无效,引证商标十三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授权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自行车、三轮车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