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江南渔舍DMP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766908号“江南渔舍DMP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353号

       

      申请人:张雪华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6908号“江南渔舍DMP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4959号“江南新天地JIANGNAN NEW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71988号“钓四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钓鱼竿”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