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163号“enterprise 360 by
JUST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47号
申请人:JUSTCO MANAGEMENT PT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163号“enterprise 360 by JUST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22575号“JU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083261号“JU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02498号“Just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27238号“街道口JUT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144118号“Just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共存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JUSTCO”与引证商标一、二“JUSCO”、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字母部分“JustGo”、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字母部分“JUTCO”、引证商标五“Justd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