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691738号“BA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14号
申请人:温州百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恒翌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1738号“BA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949164号“BAIAN”商标、第33086485号“百安停 BAIAN SHARED PARKING”商标、第12336634号“BAIFAN”商标、第20344165A号“图形”商标、第15772173号“图形”商标、第7218058号“图形”商标、第48534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人放弃测量装置、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电锁、闪光信号灯商品,则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核定商品不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稿、展会照片、产品及包装图等证据。
经查明,引证商标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测量装置、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电锁、闪光信号灯商品,故在这些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七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有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装置、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电锁、闪光信号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