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商标局_“歆歆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4384440号“歆歆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83号

       

      申请人:河北百姿羊绒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歆岚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6日对第24384440号“歆歆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争议商标注册公告之前已经注销,至今一年有余并无转让程序,因此被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外套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申请人已于2017年9月21日向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于2017年12月5日被准许简易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歆歆儿”所表示的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被申请人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其存在转让或承继等移转争议商标权利之行为,争议商标因权利主体消亡而应予宣告无效,故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