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邻客智慧药房LINK PHARMA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205211号“邻客智慧药房LINK PHARMA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560号

       

      申请人:零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5211号“邻客智慧药房LINK PHARMA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499641号“邻客家LinkedHom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35067号“邻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35940号“LinkServ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66767号“Link D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闻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