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8007287号“六只松鼠 Six squirrel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619号
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色凯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文双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7日对第18007287号“六只松鼠 Six squirrel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539236号“三只松鼠”商标、第25519415号“三只松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专用权。二、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并模仿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9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制品”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制品、鱼制食品等商品上。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6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4、在商评字[2020]第559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已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与引证商标一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作出裁定。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理由,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我局在商评字[2020]第559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已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与引证商标一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作出评述和认定,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形成新的事实,即未对前述裁定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足以推翻前述裁定中认定的事实,故我局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予以驳回。
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之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享有在先权利,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