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38382号“长城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62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齐秀芝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8382号“长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09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6年01月21日至2019年0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前的三年时间里,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完全没有实际使用的事实,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被合法、有效、公开的商业性使用,不存在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认定“长城”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宣传资料;
3、部分订单发票、资料费发票;
4、销售毛利表。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已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长城高级润滑油公司于1985年03月12日申请注册,于1985年11月30日核定使用在第4类“氟油;氟脂;润滑油”商品上。2015年08月28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11月29日。2019年01月21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6年01月21日至2019年01月20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宣传资料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4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润滑油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