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1933448号“LAOTE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6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鲁斯切尔德菲力浦男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鑫亚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933448号“LAOT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10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6年01月04日至2019年01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申请人的搜索、走访等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近三年中在中国使用过该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一直在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报关单;2、购销合同及发票;3、葡萄酒报价单;4、产品实物照片。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5年1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食用酒精;利口酒;白兰地;威士忌;料酒”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01月04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6年01月04日至2019年01月03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故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米酒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