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970270号“P/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6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扬州市永业日化厂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0270号“P/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41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08日至2018年10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由被申请人持续、有效的使用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推广的“微笑全球”项目首页介绍;
2、被申请人官网对“P/S”商标的介绍;
3、被申请人“P/S”品牌的Facebook首页;
4、被申请人“P/S”品牌网站首页、产品介绍;
5、百度、必应检索“越南PS牙膏”的结果;
6、被申请人指定网站销售相关商品页面;
7、天猫、淘宝、淘宝全球购、阿里巴巴上的销售页面;
8、(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8460号公证书原件。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1-7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存在多项疑点,缺乏真实性与合法性,应为无效证据,不予采纳。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0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牙粉;非医用漱口剂”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02月27日。2018年10月8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0月08日至2018年10月07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中的相关介绍及搜索结果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6-8未显示复审商标所有人,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牙膏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