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0463388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6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时贝(上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63388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527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7月25日至2018年07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由申请人持续使用于被核定商品上,并不存在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家得宝简介、文章《家得宝国际业务》、家得宝中文网站网页节选、相关网络报道;
      2、2001-2003年家得宝在《商业周刊》评选的全球1000家市值最高公司排行榜;
      3、2011-2018年家得宝HOME DEPOT在《财富》中文网世界500强公司中的排名;
      4、申请人在中国国际五金展览会照片、会刊及特别报道;
      5、申请人公司撰写的《中国家庭装修市场概况》一文;
      6、有关申请人进入中国市场的媒体报道;
      7、关于申请人的媒体及杂志报道(图书馆查询结果);
      8、申请人网站上对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品牌的介绍;
      9、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典藏家天津店的宣传材料、邀请函、开业现场照片、活动介绍;
      10、关于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品牌网络宣传及评价。
      我局亦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1-3、5、8-10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哈默尔TLC公司于2012年02月07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07月21日核定使用在“首饰盒;钟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首饰)”商品上。2017年04月0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07月2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07月25日至2018年07月24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且证据形成时间均未在指定期间内。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首饰盒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