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VANNUCC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443273号“VANNUCC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204号

       

      申请人:华乐仕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3273号“VANNUC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68063号“华乐仕VANNUCCI”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4277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8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VANNUCCI”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2086560号图形商标并非完全相同,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所示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