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PUNTOS 1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052370号“PUNTOS 1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544号

       

      申请人:深圳市和合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2370号“PUNTOS 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10646号、第12874486号、第126743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的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空气芳香剂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