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228494 -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84号 -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28494号“春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84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8494号“春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9144号“春晓”商标、第37120658号“春晓微课堂”(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均不稳定。其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档案;500强排行榜;纳税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纯文字商标“春晓”,两者仅字体不同,整体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