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578026号“守夜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329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8026号“守夜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33350、34805597号“守夜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存在恶意抢注的主观倾向,应予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2499号“守夜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企业状态为注销,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三权利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监视器;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裁文不予公开,但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哪部分证据或裁文属于其商业机密及构成商业机密并提出裁文应不予公开的充分理由,故我局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