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92441号“独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81号
申请人:朱建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92441号“独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故与第13736020号“独秀”商标、第5884326、5884327号“独秀世家DUXIUSHIJ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04707号“独秀国际大酒店DUXIU INTERNATIONAL HOTEL”商标、第1397739号“独秀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五)处于异议、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茶馆;酒店住宿服务;度假村住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独秀”,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