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13323 -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77号 - 申请人:上海毕马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13323号“KPMG TAX COLLE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77号

       

      申请人:上海毕马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13323号“KPMG TAX COLLE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8722024133号“KPMG及图”商标、第80176888036382号“KPMGAdvisory”商标、国际注册第1083385号“KPM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90256号“KPM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后期将提交双方达成的商标共存协议。其次,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括“涉税培训”,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以及服务性质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关联公司出具的共存协议等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纸巾;笔记本;海报;杂志(期刊);宣传画;包装纸;书籍装订材料;文件夹(文具);文具;墨水;印章(印);钢笔;书写材料;文具用胶带;曲线板;计算表;裁缝用粉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教育和教学用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印制的出版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KPMG TAX COLLEGE”,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KPMG TAX COLLEGE”中“COLLEGE”可译为大学,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