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783455号“可学英语教室 COULD SHARE
ENGLISH CLA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431号
申请人:宁波鄞州渴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3455号“可学英语教室 COULD SHARE ENGLISH CLA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72108号“可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94529号“可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可学英语教室”,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可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