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76760号“天鉴结构三维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430号
申请人:海南天鉴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6760号“天鉴结构三维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1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45676号“品哲PINZ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62671号“滚石设计 GUNSHI SHOP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776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681235号“中众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989283号“腾讯慧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53378号“天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鉴结构三维码及图”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天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七核定使用的城市规划、工程绘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