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219650号“HYV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387号
申请人: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海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19650号“HY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海沃控股有限公司转让于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2489号“HY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一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韩蓄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