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397653号“憨子HAN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427号
申请人:刘志文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7653号“憨子H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1733号“HAN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64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独创设计的购买合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憨子”、拼音“HANZI”及图形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HANZI”,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所指事物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话机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