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7400831号“成县核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038号
申请人:成县核桃科技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00831号“成县核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通知书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甘肃果树志》、《成县志》和《成县政协志》中均无关于“成县核桃”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和声誉的记载;2.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对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没有分析清楚,且“育苗方式……采收加工方式”等不属于本条内容;3.申请人提交的《委托检测“成县核桃”特定品质协议书》中的受委托方和检测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检测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名称和其盖章不一致,另未提交加盖公章的检测人员名单;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原质监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两个分别独立运行不同的体系,申请人提交的成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成县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商标范围的函》未单独明确“成县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不应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登记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为基础。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补充提交了驳回事由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成县年鉴》;
2.《成县新志》;
3.《成县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定品质检验委托协议书》;
4.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6.《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分析检测中心仪器设备清单》;
7.《检测人员一览表》;
8.申请人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证据1、2《成县年鉴》、《成县新志》,记载了成县是全国核桃重点生产线,核桃栽植区域的地理条件等情况,可以证明“成县核桃”已经成为历史上形成的、具有特定品质且该特定品质是由当地特殊的自然因素决定的地理标志产品;
二、申请人修订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5、6条描述了成县的经纬度及当地的气候土壤环境是成县核桃最适宜的生长环境,且说明了成县核桃独特的感官、营养成分标准,可以说明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7修正了原《委托检测“成县核桃”特定品质协议书》中的受委托方和检测资质证书的申请人名称及其盖章,另提交了加盖公章的检测人员名单。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