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982126号“HAWKS TALON G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330号
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982126号“HAWKS TALON G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303号“鹰 EAG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62099号“HAW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延伸,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子;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衬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HAWKS”可译为“鹰”,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