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KPMG TAX COLLE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32582号“KPMG TAX COLLE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464号

       

      申请人:上海毕马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2582号“KPMG TAX COLLE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564151985620214242024141号“KPMG及图”商标、第8079129号“KPMG Advisory”商标、国际注册第1083385号“KPM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90256号“KPM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25890号“KPM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25892号“KPM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均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后期将提交双方达成的商标共存协议。其次,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括“涉税培训”,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以及服务性质产生误认。第三,第34859484号“GX KPM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是恶意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八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关联公司出具的共存协议等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受托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保险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银行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保险统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KPMG TAX COLLEGE”,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KPMG TAX COLLEGE”中“COLLEGE”可译为大学,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