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771946号“古南都”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4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古南都饭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亚明
申请人因第771946号“古南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0117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9月07日至2018年09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及相关系列商标信息;
2、申请人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3、申请人与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及互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合作的发票复印件;
4、申请人与达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商宴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零号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直客通科技有限公司送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发票复印件;
5、申请人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发票复印件;
6、申请人与深圳慧行天下国际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7、客户消费发票复印件;
8、申请人与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签订的协议及发票;
9、申请人与南京淼焱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10、申请人与南京炫动数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11、申请人与南京艾荷瑞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12、酒店照片、产品照片及网络平台宣传截图;
13、所获荣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3年9月18日申请注册,于1994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咖啡馆;自助食堂;临时餐室;供膳宿寄宿处;招待所;餐馆;预订供膳宿寄宿处;旅馆预订;自助餐馆;快餐馆;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美容院;医务室;卫生室;高级理发店;理发店;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3、4可证明其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推广其服务,其提交的证据5可证明申请人通过与婚庆公司的合作推广其婚宴、生日宴等服务;证据7消费发票可证明其在住宿、餐饮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上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申请人与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签订的协议及发票,证据12酒店照片、产品照片及网络平台宣传截图,证据13中其商标获奖情况等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餐馆、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在上述服务及与之类似的咖啡馆、自助食堂等类似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美容院、医务室、卫生室、高级理发店、理发店服务上的使用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且该部分服务与餐馆等服务亦非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美容院、医务室、卫生室、高级理发店、理发店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