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186837号“樂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3417号
申请人:乐顺船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6837号“樂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考虑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44526号“乐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引证商标转让事宜,或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未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亦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乐”字简繁体不同,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