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未来工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4386360号“未来工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72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4386360号“未来工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320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0698号“未来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30423号“未来建设FUTURE CONSTRU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05901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力状态不确定,恳请中止本案审理,等待该案件审理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商评字[2017]第58471号重审第2208号决定予以维持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未来工场”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未来”在文字构成、含义上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海关经纪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财政估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财政估算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