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天然婚纱摄影NATURALWEDDINGPHOTOGRAPH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416113号“天然婚纱摄影NATURALWEDDINGP

    HOTOGRAPH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10号

       

      申请人:钮永傅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6113号“天然婚纱摄影NATURALWEDDINGPHOTOGRAPH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36716号“NaturalProducts及图”商标、第7265479号“莱鹊尔NATURAL及图”商标、第24790573号“NATURA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组合、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4月15日